甘肃荣昇建设有限公司

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与吕长荣、甘肃荣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902民初3239号

原告: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吕长荣,男,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张掖市。(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甘肃荣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长荣,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长荣、甘肃荣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计683元,由原告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晓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柴泳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