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昇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荣昇建设有限公司、甘肃美猴王游乐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248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荣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梁家墩村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85946159M
法定代表人:吕长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美猴王游乐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玉水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396213706C
法定代表人:于姗姗,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荣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美猴王游乐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出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甘肃美猴王游乐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甘肃荣昇建设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贷款本息36176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自2020年3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承担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甘肃美猴王游乐设备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甘肃荣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办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执行文书。
2、2022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
3、2022年3月20日、2022年4月8日、2022年5月9日、2022年6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美猴王游乐设备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甘肃美猴王游乐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
4、2022年3月2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经查明被执行人甘肃美猴王游乐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玉水苑的地上建筑物及综合楼均被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完毕。
5、2022年6月27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发布对被执行人甘肃美猴王游乐设备发展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令。
6、2022年6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4704649.75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进荣
审 判 员 王国清
审 判 员 杨 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佩华
书 记 员 曾 钰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