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终3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水利局,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端明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嵩,唐山市丰润区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同创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厂路中段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水利局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同创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8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水利局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水利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越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