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英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省英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5民初469号
原告:于洪亮,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吉林省英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于洪亮与被告***、吉林省英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洪亮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日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洪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计513.5元,由于洪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