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英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吉市三峰德隆建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英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1民初2547号
原告:延吉市三峰德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朝阳川镇。
法定代表人:于德发,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英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三峰德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英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三峰德隆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三峰德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39.5元,由原告延吉市三峰德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