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29民初2093号之一
原告:延寿县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MA18XEWM8L),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南吉盛路**。
法定代表人:郭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冬雪,黑龙江张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英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0818447814),,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小区**楼**房
法定代表人:王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奎,黑龙江哈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延寿县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英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寿县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寿县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寿县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延寿县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彦昆
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
人民陪审员 唐洪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妍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