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新3222执保84号
新疆英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新疆英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2024年8月10日新疆英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01760元予以保全。本院依据(2024)新3222民初330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8月12日实际冻结了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人民币3901760元,至此该案保全完毕。冻结期限为12个月。上述冻结财产如需续保,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保,逾期未申请造成该冻结财产自行解封的,由你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