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201民初4656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建安区,现住和田市。
被告:***,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新疆***建设有限公司,住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疆***建设有限公司、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新疆***建设有限公司、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6.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提·**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