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22财保340号
申请人山东嘉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嘉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2900×××45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15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本院审查认为,山东嘉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2900×××45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15000元。(详见协助执行、冻结存款通知书)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2595元,暂由申请人山东嘉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辉
法官助理朱瑞生
书记员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