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执32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赣01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明军
书记员  曾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