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杭州中粮大悦城写字楼A座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森。
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鲁西经济开发区鸿图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宁继忠。
被执行人:李明,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杭仲裁字第11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京杭仲裁字第1121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猛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宁 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庞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