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民终327号
上诉人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及原审被告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对一审判决涉及的复利计算问题予以释明,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上诉理由不够充分为由,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44.12元,减半收取2672.06元,由上诉人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训荣
审判员 段亦枫
审判员 王慧军
法官助理余晴
书记员万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