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中海物贸(深圳)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354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物贸(深圳)有限公司、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张士宏、王建军、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海物贸(深圳)有限公司、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张士宏、王建军、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海物贸(深圳)有限公司、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张士宏、王建军、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汤本刚 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 人民陪审员  谭玉柱 二〇二〇年四十七日
书记员杜晓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