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7866号
原告:启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健,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路北。
法定代表人:宁继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女,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启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启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启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元 元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邢 彤 丹
打印:相丽华 校对: 曹娅楠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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