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杭州中粮大悦城写字楼A座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森。
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鲁西经济开发区鸿图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宁继忠。
被执行人:**,男,住北京市丰台区。
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杭仲裁字第11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千四百三十七万六千六百元。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申请人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应负担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学猛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宁 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庞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