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常存、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3民初611号
原告:***,女,193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常存,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宁国路西侧。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常存、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