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7民初203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迁西县。
被告:河北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鹿泉区龙泉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解志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