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7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45426006E。
法定代表人:解志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7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万启
审判员***********;沈军
审判员***********;毕雪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房善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