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巴音*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div>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库尔勒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亿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巴音*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亿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亿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兰祥
审判员*凤
人民陪审员***
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谢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