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亿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新2801行初38号
原告:新疆亿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天津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音*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div>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库尔勒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亿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巴音*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亿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亿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兰祥
审判员*凤
人民陪审员***
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谢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