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3401民初231号
原告:定主培楚,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藏族,住香格里拉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云南润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杰塘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香格里拉市阳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3095732XXX。
法定代表人:段汝春。
被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
原告定主培楚与被告云南杰塘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定主培楚于2020年4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定主培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主培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8.00元,减半收取计904.00元,由原告定主培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