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奥尔斯特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奥尔斯特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矿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正营工业园区火炬路13号。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持票人为******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人中国银行阳泉矿区支行、出票人为阳泉煤业集团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处、票据金额为400000元,票据号为:10400052/25433362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邓治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吕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