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昌佳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昌佳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11执1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佳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政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