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2民初1905号
原告:祁双兴,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宁,该局局长。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桢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80号财富中心大厦C座22层。
法定代表人:程道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江维,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晖,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祁双兴诉被告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祁双兴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双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双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6元,减半收取5563元,由原告祁双兴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长 汪生伟
审判员 张瑾
人民陪审员 李万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