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8296号之一
原告:江苏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西路幸福家园7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二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海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道牛山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告东海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