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8296号
申请人:江苏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西路幸福家园7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二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限额138,635.25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38,635.2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