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8296号之二 原告:江苏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西路幸福家园7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是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二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海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道牛山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东海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东海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1536元,由原告江苏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冯 闪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