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8296号之三 原告:江苏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西路幸福家园7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二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海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道牛山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东海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苏0722民初8296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了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38,635.25元。 本院认为,2023年2月13日,原告江苏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2月15日,本院同意了原告的撤诉申请。原告已申请撤诉,按规定本院应解除对被告财产的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冯 闪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