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4158号之一
原告:亨特道格拉斯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2805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93997X。
法定代表人:彭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翼娜,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晓婷,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广兰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606R。
法定代表人:何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乐怡,女。
原告亨特道格拉斯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亨特道格拉斯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14.46元、保全费2124.81元,共计8239.27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534.75元、保全费2124.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予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