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23018号
申请执行人亨特道格拉斯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93997X。
法定代表人彭志伟。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4106H。
法定代表人古少波。
申请执行人亨特道格拉斯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6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56867.1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人民币632341.57元及本案执行费8701元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61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武旭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