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39502号
原告亨特道格拉斯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艺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亨特道格拉斯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亨特道格拉斯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3.73元,财产保全费1,471.87元,均由原告亨特道格拉斯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茅建中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