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1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亨特道格拉斯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彭志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翼娜,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惠晓婷,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山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潘瑞平,董事长。
亨特道格拉斯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山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7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76216.27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7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海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姚幸阳
书 记 员 邸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