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

无锡市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财保791号 申请人:无锡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NJ2X41B,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街道群力村东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135994989N,住所地无锡市新吴***街道机光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公司以其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无锡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