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8109号
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135994989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同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370723162,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环城东路城东6组本企业所属房屋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如皋市同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