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

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某某天溢禾机械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财保65号 申请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135994989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镇机光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溢禾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K8PW0F,住所地无锡市新吴***街道鸿新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申请人:***,女,199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区××城大道××国际社区××号。 申请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溢禾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无锡市**机械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路××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锡房权证字第B×**)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溢禾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