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

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贵州建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2049号 申请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135994989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镇机光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221864189,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89号金利大厦B幢(B)1**9层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无锡市**机械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路××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锡房权证字第B×**)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贵州建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