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

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9259号 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通用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