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9259号
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通用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