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保2775号之一
(2022)苏0214财保19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135994989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镇机光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09735623,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6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通用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6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