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民初3226号
原告: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办下磨居委会学园路4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73204418F。
法定代表人:胡晓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敢,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莉莉,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坊巷86弄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0757359808Y。
法定代表人:戴永祖,局长。
原告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精工建设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南方精工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支付给南方精工建设公司工程款153658元及其利息(其中以122584.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31073.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0日,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与南方精工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南方精工建设公司承包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办公用房改造工程,合同对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合同价、工程款支付方式等作了具体约定。2017年11月24日,南方精工建设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2月9日经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勘察单位等验收竣工为合格。施工期间,南方精工建设公司根据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要求对该项工程进行相应增加。2018年8月29日,双方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为621470元,但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仅依约支付工程款467812元,剩余工程款153658元未支付。
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全国森林公安深化改革进展情况及相关工作安排意见,全国森林公安即将撤销,而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应当由莆田市人民政府进行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莆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法院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连森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83386,33)?)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