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04民初3226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办下磨居委会学园路4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73204418F。
法定代表人:程花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坊巷86弄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0757359808Y。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案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8元,减半收取计1759元,由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连森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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