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

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民辖终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坊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0757359808Y。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办下磨居委会学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7320441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4民初3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根据全国森林公安深化改革进展情况及相关工作安排意见,全国森林公安即将撤销,而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应当由莆田市人民政府进行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当由莆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法院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因案涉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辖区内,故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享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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