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上塘珠宝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05民初2089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办下磨居委会学园路4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73204418F。
法定代表人:程花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上塘珠宝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上塘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78452507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上塘珠宝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行为,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2.4元,减半收取计1466.2元,由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福建省南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相关法律依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