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民初1876号
原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808437450。
法定代表人:牛玉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本学,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40元,减半收取计8220元,由原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子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 伟
书 记 员 董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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