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81民初845号
申请人:**,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申请人: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化市建设南路(黎河桥北)。
法定代表人:牛玉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在价值7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以70000元为限予以保全(保全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准许,被申请人及其他任何人不得转让、变卖、毁损、藏匿或赠与他人等处分该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力卿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