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81执异98号
案外人:唐山恒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牛春祥。
委托代理人:孙志军。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执行人: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牛玉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唐山恒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493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封的所有财产均是案外人财产,故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执71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案外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执71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复印件1份。
2、《十八里山庄项目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
3、《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复印件1份。
4、《工程协议决算书》复印件1份。
5、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赵军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
6、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493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财产属于案外人财产。除上述6份证据,遵化市堡子店镇乡政府、遵化市堡子店镇十八里村村民委员会均有各级政府的批文允许案外人在十八里村开发,案外人有批文复印件。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4930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应当由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工人工资,与案外人无关,同时判决体现案外人将建筑工程已承包给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外人现仍未与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账,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的经理赵军以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义售楼21套。案外人替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赵军偿还1095625元的混凝土款,加上《工程协议决算书》十八里山庄六号楼预算金额为3787690元。赵军售楼款3391665元、案外人替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还账1095625元,共计4487290元,赵军从案外人处支领5649185元,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他人受赵军指派从案外人处支领费用579536元,共计支领工程款6228721元,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停工后,施工尚未完工,案外人将剩余工程转包给他人,支付转包费2320000元。十八里山庄5号楼工程总造价为6300000元,减去赵军及他人支领的6228721元,减去转包费2320000元,已经超出了预算金额,故案外人不拖欠十八里山庄5号楼的工程款,现案外人支出的6号楼工程款已超出《工程协议决算书》。
申请执行人***、***质证意见:不认可案外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起诉的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4930号民事判决书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执71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无意见。
申请执行人***、***称:对案外人意见不认可,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进行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执71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无意见。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以楼房抵押偿还工人工资协议》复印件1份。
2、《证明》复印件1份。
3、《关于十八里山庄六号楼农民工工资解决方案》复印件1份。
4、借据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财产应该属于申请执行人的。证据1以楼房抵押偿还工人工资协议中第五条明确说明了如果到2013年6月30日,甲方偿还不了工人工资,抵押的楼房归乙方所有,甲方实际就是案外人,乙方就是申请执行人。证据2的证明中有案外人盖章。
案外人质证意见:不认可***、***意见,应以判决为准,由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给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李东栋、***申请执行的财产不属于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局未审查清楚的情况下无权拍卖该房产,该房产系案外人开发,是案外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到庭陈述。
经审查查明:***、***与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唐山恒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化市堡子店镇十八里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4)遵民初字第4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人工资98883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0.03%计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执71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遵化市×××山庄×号楼×××室、×××室、×××室、×××室、×××室、×××室、×××室和×号楼×××室、×××室、×××室、×××室、×××室共十二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虽提交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但该协议并不包含6号楼工程,另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493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十八里山庄6号楼为广远公司、恒祥源公司、十八里村委会、赵军四方合作开发,符合协作性联营的特征,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位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并无不当。案外人所提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唐山恒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力卿
审判员  梁海彬
审判员  李立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