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208民初1686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牛玉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西那母庄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丰润区丰润镇西那母庄三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原告***诉被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西那母庄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西那母庄三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26日被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西那母庄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承建西那母三村17栋别墅工程,承包方式:大包。实际上是***与***合伙以被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原告在西那母庄三村17栋别墅工程的工地从事钢筋工作,工程款共计400350元。已付355670元,还剩44680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尾款未果,由于承建方法人及公司均未找到,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被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四被告给付工程款4468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被告***没有答辩。
被告***辩称,从2011年9月份我和***合作,由***和西那母庄村委会签订协议,按照出资比例分红,我出资50多万元,他出资80多万元,遵化广远公司收2%的管理费和6%的税款。一开始施工比较顺利,到2012年工程款拨付比较慢,坚持到2014年9月份,***自己在那里坚持,不用我了,但是我也没有退股。欠原告的工钱,比较真实,所有欠工人的工资都有***签字,已经给了多少,还欠多少都有单子。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西那母庄三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我村与被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别墅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双方已经依照合同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2018年2月10日双方对全部工程量进行了结算,我村将全部工程款与遵化广远公司结清,2018年2月14日遵化广远公司出具了工程款全部结清的证明。我村对遵化广远公司、***、***欠款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
2011年9月26日被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西那母庄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西那母庄三村“别墅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除加盖双方印章外,乙方代表签字处有牛玉玺和***签字。
2011年10月5日***与***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合伙承建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西那母庄三村17栋别墅。2%管理费和6%税由双方共担。
***找到***,***又找了9名工人,在工地做钢筋工。2015年2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完工证“完成钢筋工程量392.5×17楼共肆拾万零叁佰伍拾元400350元,已开支叁拾伍万伍仟陆佰柒拾元,下欠:肆万肆仟陆佰捌拾元。以上工资款属实。证明人***。2015年2月8日”
2018年2月14日被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西那母庄三村出具“西三村别墅工程款全部结清”的字条,加盖被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印章、牛玉玺私章、***签字并按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筑施工合同、合伙协议、结算手续、2015年2月8日***书写的完工证、西那母庄三村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姚连增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
被告***与被告***合伙,借用被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建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西那母庄三村别墅工程,雇佣原告等人做钢筋工,理应按工程量及时支付报酬,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没有书面合同,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违约金,但是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报酬,无理由占用原告的资金,至少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借资质给被告***,并收取管理费和税款,理应对***拖欠原告报酬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西那母庄三村已将工程款结清,原告要求其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报酬44680元,并给付自2015年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46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