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格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202执1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新疆×××员工,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20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879,376元,支付借款本息879,376元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清偿完毕时止按照年利率8.4%的利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截至2020年3月31日利息73,867.42元)、案件受理费6,296.88元,以上合计959,540.30元。被执行人***还需负担申请执行费11,9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强制申请执行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总局、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395.64元,本院已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号富奇牌小型越野车一辆,因该车辆价值较低亦未能实际控制,申请人同意不予处置;其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区**已被多家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共有六家分别为×××公司(已吊销)、×××公司×××**店(存续)、×××公司(存续)、×××公司(已注销)、×××店(已注销)、×××公司×××店(已注销),但均未持有股份。被执行人***在与本案关联公司×××亦未持有股份。 四、被执行人***系×××员工有工资收入,仅够维持其生活所需,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执行。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2020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受偿的金额为959,540.30元,已受偿6,395.64元,未受偿953,144.66元。被执行人***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11,9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赵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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