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格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202执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西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2798194106Q。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包工人员,住克拉玛依市。公民身份号码:×××。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20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78000元、利息5248.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45.9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163元,以上合计85357.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书,责令其在限期内报告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 内容。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挂靠在新疆邦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独山子区分公司名下,以新疆邦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独山子区分公司的名义在新疆天虹基业纺织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其在新疆天虹基业纺织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未领取。我院依法作出(2019)新0202执1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挂靠在新疆邦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独山子区分公司名下,以新疆邦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独山子区分公司名义承接的在新疆天虹基业纺织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含质保金)85357.70元。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2019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受偿的金额为85357.70元,已受偿金额为0元,未受偿金额为85357.70元。被执行人***还需负担申请执行费116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白新铠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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