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博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622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博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029113J。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项目R2区2栋1单元29层11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姚水冲,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42751B。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亿科学园E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效宁,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03民初65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贵州博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文书款130080.00元、执行费185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3、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4、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因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其余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昊
审判员 雷闻旭
审判员 汪明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