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2财保4号
申请人:贵州博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项目R2区2栋1单元29层11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029113J。
法定代表人:姚永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阳市殡仪服务中心,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云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100429250766D。
法定代表人:谢永阳。
申请人贵州博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阳市殡仪服务中心依法查封、扣押、冻结12915498.68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保单为12129023901542061638的责任保单对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市殡仪服务中心名下账户12915498.68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六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