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鸿瑞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正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7民终95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7(国际金融街1号)楼(E7)1单元31层11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克彬,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元毅,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正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经开区综合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绳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徽,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开叶,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上诉人贵州正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霸新材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18)黔270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克彬、谢元毅,上诉人正霸新材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徽、庭开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18)黔270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建筑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驳回正霸新材料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正霸新材料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支持正霸新材料公司造价鉴定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建筑公司提交的2018年2月1日《验工计价表》有***建筑公司、正霸新材料公司及监理单位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盖章确认,且在一审庭审质证中,正霸新材料公司对前述计价表并无异议,其也无足够证据反驳该《验工计价表》。同时,《委托施工合同》并无需第三方审核后才能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因此,正霸新材料公司应当按照该《验工计价表》支付工程进度款,一审根据正霸新材料公司的申请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不当,皓价鉴字(2020)第077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二、一审将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调整为6%/年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对逾期利息已有明确约定,即按占用资金日利率的0.1%计算利息。本案中,逾期支付工程款完全是正霸新材料公司的责任,系违约方,其主张调整逾期付款利息,应承担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且6%/年的利率标准是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未约定借期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规定,该规定已修改。三、一审认定案涉工程质量系***建筑公司的责任,判决质量修复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系认定事实错误。(一)惠众鉴字(2019)SW0221《土建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鉴定依据不足。该鉴定意见第三条资料调查第一款第(7)项中工程质量鉴定的材料中所涉的施工图纸并非真正用于案涉工程施工的图纸,不能作为鉴定材料使用。所以,该鉴定报告中所涉及的成型车间强夯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主道路、坡道路、南侧道路开裂现象以及相应的砼面层、碎石垫层、块石垫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据,其对应的修复方案也不能成立。(二)对筏板基础面层存在高低不平和积水现象,烘干场地地面、坡道路路面存在高低不平和积水现象的问题属质量缺陷,且一年保修期已过,***建筑公司的修复责任已免除。(三)煤料车间、煅烧车间、成品二车间、成型车间地面开裂现在,烘干场地开裂现象的成因不明。惠众鉴字(2019)SWO221《土建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仅依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作出认定,但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超过两年,出现开裂现象的成因并没有明确,而自然沉降、阳光曝晒,雨水侵蚀、车辆碾压等均有可能导致开裂现象的形成,不能证实系***建筑公司造成,且保修期已过,故***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四)正霸新材料公司因要尽快投入生产,消防水池的防水问题需要较长的时间,要求正霸新材料公司不做防水处理,该责任应由正霸新材料公司自行承担。

正霸新材料公司辩称,***建筑公司提交的《验工计价表》与正霸新材料公司提交的同时期《验工计价表》有明显差异,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同意正霸新材料公司的鉴定申请是为了查明事实,解决争议,鉴定程序并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正霸新材料公司在未办理正式竣工结算且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情况下未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是依法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正霸新材料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也只能从确认债务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按照年利率6%计算过高。根据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案涉工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同时,地(路)面厚度、砂石垫层厚度、块石垫层厚度的修复费用应按整体修复费用予以支持。

正霸新材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18)黔270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上诉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采信(2020)第077-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第2条(1)的造价方案,确定修复费用进行工程款的抵扣,并没有完全的弥补正霸新材料公司因为***建筑公司不实履行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一)(2020)第077-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第2条(1)的造价方案,以减少施工方工程价款的方式来处理施工质量问题,对于应修复的范围是按照抽测点所占的比例“推算”出来不合格工程的比例,同时对发生的修复费用是以低于设计要求减少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造价;故该造价方案不能客观全面的反映出工程修复的具体费用,没有考虑实际修复过程中还需发生的拆除及重建工程费用。(二)(2020)第077-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第2条(2)的造价方案,就不确定的地(路)面修复范围,以拆除重建计算工程量的方式,按现行的计价进行的造价完全符合其实际损失范围。按照合同约定,因质量问题发生的返工修复费用,均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组织施工人员,自垫费用将质量问题工程拆除重建,满足合同约定的设计及质量标准。(三)正霸新材料公司不认同鉴定机构关于全面拆除重建,工程浪费较大,且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1.仅仅选择性修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符合设计质量标准的使用要求。2.所谓工程浪费较大问题只是相对部分修复而言,但对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障生产安全,避免“短命”工程来说,则不存在所谓的浪费。首先,质量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修复义务是***建筑公司的合同义务,如果修复工程需要全面拆除重建才能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标准,其后果只能***建筑公司承担,对该部分损失不计入正霸新材料公司的损失范围。其次,如果只是修修补补勉强使用,将会造成工程寿命缩减,而由此造成的后续重建将会更为复杂且耗资更大,对企业长期的生产经营也是严重隐患,这样的损失扩大才是真正的“浪费”。最后,拆除重建修复不合格工程,正霸新材料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不仅仅是修复费用的损失,还有影响正常经营的经济损失。正霸新材料公司也充分考虑了***建筑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能力,主动的放弃了部分权利,并没有按照鉴定意见给出的全面拆除重建的修复费用主张赔偿。因此,正霸新材料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是在法定及约定的条件范围内的主张,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二、***建筑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结算资料、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等违约事实,正霸新材料公司拒不支付工程价款,是在行使合法的抗辩权利。一审判决正霸新材料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正霸新材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应当在法院查明欠付情况并明确支付期限后才产生,如正霸新材料公司在判决的期限内未予支付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公司辩称,在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已实际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正霸新材料公司不能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作为抗辩,拒付***建筑公司工程款。案涉工程施工没有完整且通过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在施工过程中,也处于边施工边设计的状态,***建筑公司施工所用的图纸与正霸新材料公司在工程质量鉴定时提供的图纸均出现在某些设计参数完全不同的情况。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对此没有予以核实,直接以正霸新材料公司提供的图纸作为最终鉴定的依据,明显与事实不符。案涉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两年之久,在这过程中,***建筑公司没有收到正霸新材料公司反映案涉工程有质量问题。案涉工程的质量鉴定意见中也没有对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问题予以分析,质量问题造成的原因是否完全是施工人的施工原因造成不得而知。砂石垫层、块石垫层均属于隐蔽工程部分,只有在隐蔽工程通过验收后,方能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正霸新材料公司已经签字认可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就案涉工程的修复方案而言,根据案涉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并不是全部案涉工程项目均不符合设计或国家标准。因此,修复方案按照抽检的不合格比例推算不合格工程的比例,进而确定修复费用。完全符合施工实际,更加合理。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正霸新材料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1529803.79元及逾期利息3875364.68元,两项共计25405168.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正霸新材料公司承担。一审审理过程中,2019年3月27日,***建筑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正霸新材料公司支付已确认工程欠款1510万元及逾期利息暂定2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正霸新材料公司承担。另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即对正霸新材料公司未确认部分工程欠款及相应逾期利息予以撤回,保留诉权。

正霸新材料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建筑公司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返工或整改,达到《施工合同》要求和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如***建筑公司未达到前述诉讼请求,正霸新材料公司保留赔偿的权利;2.判决***建筑公司赔偿正霸新材料公司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赔偿正霸新材料公司延误工期损失、承担虚假签证等处罚赔偿,以上暂定50万元(以实际为准);3.本案反诉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2020年11月16日,正霸新材料公司申请将反诉请求明确为:1.判决***建筑公司赔偿正霸新材料公司修复工程款4079655元;2.因工程质量不符导致的工程价格评估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修复费用鉴定等全部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3.反诉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建筑公司(乙方)与正霸新材料公司(甲方)于2017年03月签订《贵州正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磷石膏生产高品质石膏建材项目新建厂区及生活区土建工程委托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委托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贵州省福泉市工程名称为贵州正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磷石膏生产高品质石膏建材项目新建厂区及生活区土建工程,工程内容为厂区及生活区的全部土建公司(主要含重要厂房区及设备基础区重锤强夯,钢结构厂房基础、生产设备基础,场平硬化,厂区道路,厂区挡土墙,厂区围墙,办公室,宿舍楼土建及装修等)委托乙方组织施工。工期约定暂定开工日为2017年3月1日,以甲方提供正式施工图时间为准,主体部分工期为90天(即达到设备安装条件),其余工期满足甲方生产要求。合同价款约定为本项目因未全部完成设计工作,工程费用暂定价按¥3000万元、双方约定按现行贵州省[2004]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编制计费,材料执行《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同期公布价格,造价信息缺项的双方共同询价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本工程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实际有效签证计算工程量套用单价进行结算。乙方超先设计图纸范围(设计变更、工程更改、隐蔽验收除外)和因***建筑公司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正霸新材料公司不予计量。工程质量约定为必须按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凡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处罚款。由于甲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隐蔽工程、中间工程检查和签证约定为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中间工程检查前,乙方应严格进行自检;乙方自检合格后,按部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中间工程检查证及附件,于隐蔽或中间工程下一工序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证上签字,方可继续施工。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证及附件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不予签证,待乙方改正后重新检查签证。如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现场检查时,应委托乙方检查人员负责检查合格、签证并注明原因,即可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事后应补签检查证,如有疑问,确需再行检查的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可以提出重新检查,其检查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在接到隐蔽工程、中间工程检查通知后,既不按时到现场,又未委托者,对危及安全的工点,乙方有权视现场情况予以隐蔽,其后果由监理单位(或甲方)承担。乙方未按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检查,需重做检查及返工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与设计资料差异较大的隐蔽工程、中间工程,乙方在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参加检查、签证。乙方应接受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的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变更设计约定为因地质情况,设计图纸等与现场情况不符合造成的变更设计,由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原设计单位进行审核,甲方在5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由乙方组织实施。因建设行业相关规定要求,原定施工方案有重大调整,由乙方上报施工组织方案变更通知单,甲方在五天内批复,由乙方实施。因甲方要求增加部分施工项目,由乙方实施。因甲方要求取消部分施工项目,乙方不再实施,但乙方已安排人员、材料及设备进场的实施工程项目,甲方不得随意取消。合同价款调整约定为据实结算,定额计价。工程预付款约定为本项目甲方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甲控材料由乙方提前10天上报购买计划给甲方,甲控材料的计划使用周期按1个月,甲方收到乙方甲控材料采购计划资金后5日内拨付至乙方账户,由乙方按甲方控制限价进行采购。验工计价及工程款支付约定为甲方按月实际进度拨付工程当月验工进度款的80%,进度款于次月10日前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竣工结算价款的5%。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工程尾款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后30天内结清。竣工验收约定为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建设项目的相关竣工要求组织进行,竣工验收交接依据,批准设计文件(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批准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文件,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竣工验收中甲方的工作,认真审查乙方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交接程度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请求组织初验。受项目主管部门指定主持现场初验,并负责写出初验报告。督促检查乙方按期完成初验中提出的未完工程或工程质量有问题需要整治的工程。组织乙方及有关单位在正式验收3天前编制好全部竣工文件。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正式验收工作。竣工验收中乙方的工作,本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在提出验收报告前,乙方应按设计文件及验标进行全面自检。乙方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说明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准备情况,以及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具体日期等报甲方。本工程正式验收3天前,乙方应编制好包括正式竣工图,有关规定的图表、已完工程数量报告、已完工程技术资料等的竣工文件一式3份。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分项工程施工完毕之后,乙方必须先进行自检,合格方能报甲方验收。甲方第一次验收不合格,可考虑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完毕重报甲方验收;若乙方未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或虽整改完毕但经甲方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甲方按差异程度进行处罚。违约责任约定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逾期超过一个月时,超过部分按占用资金日利率的0.1%计算利息。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竣工,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返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影响工期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责任而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此外***建筑公司、正霸新材料公司对设计文件、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甲方工作、乙方工作、进度计划、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工期提前、工程质量检查、变更设计、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违约处理等亦作出了相应的约定。2018年1月,***建筑公司、正霸新材料公司双方签订《贵州正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磷石膏生产高品质石膏建材项目新建厂区及生活区土建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一》(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约定:工程开工至2018年1月31日以前完成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程量,仍按原合同约定的“贵州省[2004]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编制计费;从2018年2月1日起完成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程量,按现行“《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等五部计价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编制计费。甲方欠付乙方计量工程款超过6个月时,甲方应支付乙方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甲方欠付部分工程款为计费基数,按月息3%进行计算,不足1月的按天折算。甲方现场代表变更为刘远林。乙方项目执行经理变更为易福彬。其余条款仍“原合同”执行。上述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于2017年3月2日进场施工,于2018年1月20日交付涉案工程给正霸新材料公司进场开始投入生产,于2018年4月25日竣工,于2018年5月5日验收。正霸新材料公司在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30万元后,剩余工程款未支付。尔后,***建筑公司、正霸新材料公司为工程造价款项、工程质量、修复方案等问题发生争议,***建筑公司、正霸新材料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前诉讼请求。在本案审理中,***建筑公司支付4万元的保全保险费。

一审法院另查明:2020年1月6日,广东惠众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中的土建工程质量检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如下:“根据现场检查、检测数据结合国家现行规范,对贵州正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土建工程质量评定如下:(1)煅烧车间、成型车间、煤料车间、成品二车间的基础和混凝土地梁未发现有裂缝、损坏现象;(2)煅烧车间、成型车间、煤料车间、成品二车间的基础和混凝土地梁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满足C30的强度要求;(3)煤料车间、煅烧车间、成品二车间、成型车间地面有开裂现象,不满足《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第5.2.7条面层表面应洁净,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的规定;4、煅烧车间地面混凝土面层厚度,部分不符合设计要求,砂石垫层厚度,部分不符合设计要求,块石垫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成型车间、煤料车间、成品二车间地面混凝土面层厚度,部分不符合设计要求,砂石垫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块石垫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5)烘干场地有开裂现象,不满足《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第5.2.7条面层表面应洁净,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的规定;(6)主道路、坡道路、南侧道路有开裂现象,不满足《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第10.8.1条第(4)小条水泥混凝土面层应板面平整、密实,边角应整齐、无裂缝的规定;(7)烘干场地混凝土抗压强度满足C30的强度要求;(8)主道路、坡道路、南侧道路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满足C40的强度要求;(9)烘干场地的混凝土厚度部分不符合设计要求,砂石垫层厚度部分不符合设计要求;块石垫层厚度部分不符合设计要求;(10)主道路、坡道路、南侧道路的混凝土厚度部分不符合设计要求,砂石垫层厚度部分不符合设计要求;块石垫层厚度部分不符合设计要求;(11)抽检八处毛石挡土墙的高度,原料棚南面三处分别为5.3m、6.39m、6.33m,煅烧车间北面一处为2.12m,煅烧车间南面两处分别为6.34m、6.98m,煤料车间南面两处分别为6.76m、6.78m;(12)消防水池的混泥土抗压强度满足C40的强度要求;(13)消防水池抽检的池壁保护层厚度、池壁钢筋间距,满足《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3.3.14的规定;(14)消防水池有渗漏现象、且内壁、外壁均未按图集要求做防水层,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7条第一款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15)活动板房钢结构构件有生锈现象,围护墙体和窗户有损坏现象;(16)烘干场地地面、坡道路路面、筏板基础面层存在高低不平和积水现象。

2020年4月21日,云南达峰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中的强夯地基强夯质量检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经现场实测,1#厂房煤料车间强夯地基,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为194kPa,满足设计承载力特征值fak≥180kPa的要求;(2)经现场实测,成型车间强夯地基,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为188kPa,不满足设计承载力特征值fak≥220kPa的要求;(3)经现场实测,03号平台烘干房东南角场地强夯地基,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为200kPa,满足设计承载力特征值fak≥200kPa的要求。

2020年9月25日,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该部分建设工程进行质量修复方案设计鉴定,鉴定如下:“……五、修复方案:1、成型车间强夯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成型车间长69米,宽15米,柱顶标高13米,无吊车,1.2米以下为砌体,1.2米以上为单层彩钢板,彩钢板屋面,采用柱下独立基础,基础埋深1.5米,强夯地基。设计要求强夯影响深度8米左右,范围每边超出建筑1/2影响深度且不小于3米。根据鉴定报告基础、地梁砼强度满足设计要求且未发现裂缝和开裂的情况,强夯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为188kpa,不满足设计承载力特征值220kpa要求。根据标准图集-13G311-1《混凝土结构加固构造》、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和GB50367-2013《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要求,专家组决定采用基础加宽的方式,确保基底反力不大于188kpa,详见附图一、二。2、筏板基础面层存在高低不平和积水现象的问题,根据《广东惠众鉴定报告》,测点1为基准点,最高为测点56,高出基准点58.5mm,其余均为负偏差在0.001-0.0478mm之间。处理方案如下:(1)测点56高出部分凿除到测点1标高;(2)将原混凝土结构表面修整出骨料新面;(3)原混凝土表面应冲洗干净,浇注混凝土前,原混凝土表面应以水泥浆等界面剂进行处理;(4)以测点1为基点,新浇筑60厚C30细石砼,内配三级钢6﹫200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用水泥钉与原混凝土固定;(5)因筏板基础较大,砼浇筑前做好水平基点的设定,确保高低偏差在5mm以内,砼浇筑完成后,注意养护,防止开裂。3、烘干场地地面、坡道路路面存在高低不平和积水现象的问题,《广东惠众鉴定报告》中烘干场共检测72处,其中46处不符合规范要求,均为正偏差,最大偏差12.5mm。坡道路路面共检测30处,其中28处不符合规范要求,均为正偏差,最大偏差57mm。根据检测砼强度均满足设计要求,经专家组分析,采用人工或机械的方法凿除偏差大于5mm部位的砼。4、消防水池有渗漏现象的问题,矩形钢筋混泥土蓄水池选用的是05S804图集第166页2000立方蓄水池,池体砼强度等级为C25,抗渗等级为P6。根据05S804图集第8.5.1的要求,水池内壁、外壁和顶板顶面用20厚1:2防水水泥砂浆抹面。根据《广东惠众鉴定报告》,实际池体砼强度等级为C40,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均满足图集及规范要求,但对引起渗漏的情况没有分析,未见池壁裂缝的宽度、长度、深度及是否贯通裂缝等描述。现场勘验时发现漏水点(见照片6),经专家组分析,处理方案如下(1)对漏水点,漏水部位直径20cm范围用机械工具凿除原砼,对有锈蚀的钢筋除锈,如果锈蚀比较严重,则加设比原钢筋直径高一个等级的钢筋,按钢筋直径的10倍与原钢筋单面焊接,除去浮渣、尘土、清理至密实部位,原混凝土表面应冲洗干净,浇注混凝土前,原混凝土表面应以水泥浆等界面剂进行处理,并用高于原砼标号一个等级的抗渗混凝土浇筑。(2)对其他有渗漏现象的部位,经专家组分析,主要是由干缩裂缝、温度裂缝等引起,其他外荷载或地基不均匀沉降也会引起裂缝。裂缝处理方法主要采用注浆封堵法,可采用改性环氧树脂类灌浆材料进行裂缝修补。修补前通过剃凿找出主要渗水点,对裂缝进行分类和标识。当裂缝宽度≤0.2mm的湿缝,裂缝多为非贯通裂缝时,应使用亲水性好、在水中能固结及在有水的砼截面其粘结力大于1MPa以上的亲水改性环氧树脂注浆材料进行低压注浆修补,确保修补效果的实用性和耐久性。对于裂缝宽度>0.2mm的湿缝,可用改性环氧树脂胶泥进行裂缝封闭,当胶泥达到一定强度时,再对裂缝进行用高渗透性亲水环氧材料浆液灌浆进行灌浆。裂缝注浆修补施工流程为:1裂缝标识→2裂缝表面处理→3埋设注浆嘴→4封缝→5密封检查→6配制注浆材料→7注浆→8表面处理。以上裂缝的修补不宜过早进行,应观测裂缝是否己趋于稳定,待裂缝稳定后再进行注浆修补。如裂缝尚未稳定,马上进行修补,修补的裂缝因为尚未稳定将会继续开展,使修补失效,或者在其它部位产生新的收缩裂缝。贯通裂缝也可采取二次注浆的方法进行灌注以保证裂缝内的密实度。注浆结束后,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所封闭的裂缝是否能满足规范及有关标准要求,必要时可通过有关检测手段进行检测。一般裂缝修补完毕后观察表面是否平整无翘曲,满足相关要求即可,而贯通裂缝修补完毕后宜进行蓄水实验,如无渗漏则裂缝处理完毕达到修补要求。(3)对漏水点和其他有渗漏现象的部位修补完成后,根据标准图集-05S804《矩形钢筋混凝土蓄水池》第8.5.1的要求,水池内壁、外壁和顶板顶面用20厚1:2防水水泥砂浆抹面。以上工作,建议聘请专业的施工队来施工。5、煤料车间、锻烧车间、成品二车间、成型车间地面开裂现象;烘干场地开裂现象;主道路、坡道路、南侧道路开裂现象以及相应的砼面层、砂石垫层、块石垫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现象:根据《广东惠众鉴定报告》,路面砼强度、车间地面砼强度均满足设计要求,具体的裂缝情况和地(路)面厚度、砂石垫层厚度情况详见报告。现场勘验时广东惠众人员明确地(路)面裂缝均为贯通裂缝。经专家组分析,处理方案如下:(1)地(路)面有裂缝、地(路)面厚度和砂石垫层厚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裂缝两侧各10cm范围砼用机械凿除,除去浮渣、尘土、清理至密实部位,原混凝土表面冲洗干净,浇注混凝土前,原混凝土表面应以水泥浆等界面剂进行处理。并用高于原砼标号一个等级的无收缩混凝土浇筑。(2)地(路)面无裂缝、地(路)面厚度和砂石垫层厚度有一种不满足、二种不满足或三种都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根据《广东惠众鉴定报告》揭示的部位,用机械相应凿除。分层恢复至原设计要求的厚度。块石垫层、砂石垫层应分层夯实,压实系数不小于0.94,浇注混凝土前,原混凝土表面应以水泥浆等界面剂进行处理。并用高于原砼标号一个等级的无收缩混凝土浇筑。凿除和回填的范围因《广东惠众鉴定报告》未揭示,需根据现场实际测量来确定。(3)地(路)面有裂缝且地(路)面厚度和砂石垫层厚度有一种不满足、二种不满足或三种都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综合以上二种处理。(4)地(路)面开挖,重新浇筑砼前,应进行植筋,植筋采用三级钢12钢筋,间距200mm,植入深度为150mm。地面裂缝的修补不宜过早进行,应观测裂缝是否已趋于稳定,待裂缝稳定后再进行修复。如裂缝尚未稳定,马上进行修补,修补的裂缝因为尚未稳定将会继续开展,使修补失效,或者在其它部位产生新的收缩裂缝。六、鉴定意见为:1、成型车间强夯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可以修复,具体补救措施详见附图一、附图二。2、筏板基础面层存在高低不平和积水现象的问题,采用面层补浇砼的方法,具体实施方法详见修复方案第2条。3、烘干场地地面、坡道路路面存在高低不平和积水现象的问题,采用机械凿除的方法,具体实施方法详见修复方案第3条。4、消防水池有渗漏现象的问题,采用封堵和注浆的方法,具体实施方法详见修复方案第4条。5、地(路)面有裂缝、地(路)面厚度和砂石垫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采用机械凿除,恢复至原设计要求的方法,具体实施方法详见修复方案第5条。”

2020年11月8日,贵州皓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中的2018年2月1日《验工计价表》所包含的全部工程事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对2018年2月1日《验工计价表》中“底板”工程进行现场勘验作出皓价鉴字(2020)第077号《贵州正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磷石膏生产高品质石膏建材项目新建厂区及生活区土建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皓天公司(2020)第077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根据现有资料和条件分析、测算,2018年2月1日《验工计价表》所包含全部工程事项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如下:(1)《验工计价表》中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为7538194元;(2)因***建筑公司、正霸新材料公司双方对部分工程内容存在异议,故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①由于双方对《验工计价表》中部分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存在争议(***建筑公司主张按隐蔽图计算;正霸新材料公司主张按设计图计算),按隐蔽图计算的工程造价为1029906元,按设计图计算的工程造价为777522元。②由于双方对《验工计价表》中部分签证存在争议(***建筑公司主张应按所有签证计算;正霸新材料公司主张部分签证内容属于***建筑公司原因导致,不应予以计算),按***建筑公司主张计算的工程造价为1365670元,按正霸新材料公司主张计算的工程造价为126403元。2、根据现场开挖勘验,2018年2月1日《验工计价表》中的‘底板’是指整体混凝土地坪。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应按整体混凝土地坪计价存在争议,按整体混凝土地坪计算的工程造价为131611元。”。

2020年11月11日,贵州皓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中的部分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质量修复价格作出皓价鉴字(2020)第077-1号《贵州正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磷石膏生产高品质石膏建材项目新建厂区及生活区土建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部分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皓天公司(2020)第077-1号部分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根据广东惠众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意见及修复范围和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修复范围已确定部分的修复费用为683002元。2、由于地(路)面厚度、砂石垫层厚度、块石垫层厚度修复范围不明确,根据委托方要求分别作出以下两种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参考:(1)按《土建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中地(路)面厚度、砂石垫层厚度、块石垫层厚度低于设计要求抽测点占总抽测点的比例确定相应不合格工程占整个地(路)面工程的比例,再按正常施工工序计算地(路)面厚度、砂石垫层厚度、块石垫层厚度低于设计要求部分而减少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526694元。(2)按对整个地(路)面拆除重建计算工程量,按现行的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修复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266612元。”。

上述五次鉴定共计产生的鉴定费为573747元,该鉴定费用系正霸新材料公司先行垫付。其中支付广东惠众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中的土建工程质量检测的鉴定费为143747元;支付云南达峰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中的强夯地基强夯质量检测的鉴定费为3万元;支付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该部分建设工程作出质量修复方案设计鉴定费为20万元;支付贵州皓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中的2018年2月1日《验工计价表》所包含的全部工程事项作出工程造价鉴定费为10万元,及支付该公司对涉案工程中的部分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质量修复价格鉴定费为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建筑公司、正霸新材料公司在签订《委托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后,***建筑公司于2017年3月2日进场施工,于2018年1月20日交付涉案工程给正霸新材料公司进场开始投入生产,但***建筑公司、正霸新材料公司对涉案工程并未最终进行结算,仅签订了验工计价表,在正霸新材料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30万元后,剩余工程款未支付***建筑公司。尔后,***建筑公司、正霸新材料公司双方为工程款、工程质量、修复方案等问题发生争议。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正霸新材料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修复方案等申请鉴定,并因正霸新材料公司留存的2018年1月25日的验工计价表与***建筑公司提供的2018年2月1日的验工计价表的核准金额不一致,亦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审查,正霸新材料公司的上述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对外委托鉴定。其后,广东惠众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中的土建工程质量检测作出鉴定结论;云南达峰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中的强夯地基强夯质量检测作出鉴定结论;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该部分建设工程作出质量修复方案设计鉴定结论;贵州皓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中的2018年2月1日《验工计价表》所包含的全部工程事项作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及对涉案工程中的部分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质量修复价格作出鉴定结论。由于上述鉴定机构的评估鉴定结论,是依据委托鉴定事项和提供的资料,经现场勘查、调查、分析、计算而得出的结论,鉴定结论均为依法对外委托,鉴定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能客观的反映本案的案件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对上述鉴定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法予以确认。至于***建筑公司称本案鉴定程序不合法等辩解理由,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主张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对正霸新材料公司要求皓天公司出具是否存在同底板工程的鉴定意见的申请,因在皓天公司鉴定意见中已对底板工程作出说明,现场开挖勘验出来不是一个底板,是混凝土整体地坪,鉴定公司是按混凝土整体地坪作出的造价鉴定意见,故正霸新材料公司的该申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准许。对于贵州皓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2020)第077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的采纳问题,对该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第1条第(1)点《验工计价表》中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为7538194元,因***建筑公司、正霸新材料公司双方均无争议,故依法予以确认;第1条第(2)中的第①点,按隐蔽图计算工程造价还是按设计图计算的工程造价的问题,由于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变化比较大,遇到设计中不可预见的情形是常见现象,设计图是可能发生变化的,隐蔽资料图相对设计图对于施工量的计算更为客观,且涉案的隐蔽图经双方及监理单位均签字确认,因此在本案中按隐蔽图计算的工程造价为1029906元予以确认更为符合客观实际;第1条第(2)点中的第②点的签证争议问题,因在该鉴定结论中没有包含第一次搭设的费用,产生第二次、第三次搭设的原因可能是因场地不够,或者其他原因而造成,造成第二、三次搭设的原因应由各方进行举证证明,而在本案有争议的签证中,上面载明了一句话:应甲方要求或者甲方原重新拆除搭设,且涉案争议签证亦经***建筑公司、正霸新材料公司及监理单位签字盖章,所以该点应按所有签证计算工程造价为1365670元予以支持;第2条,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应按整体混凝土地坪计价存在争议,因本案鉴定公司现场开挖勘验出来不是一个底板,是混凝土整体地坪,所以造价鉴定意见按混凝土整体地坪计算的工程造价为131611元,符合工程客观实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贵州皓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2020)第077-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采纳问题,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第1条:“……修复范围已确定部分的修复费用为683002元”,由于该费用为确定部分修复费用,因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第2条中第(1)、(2)两种鉴定意见,是按抽测点占总抽测点的比例进行的计算,还是按整体地面拆除重建进行的计算的认定问题,因涉案建设工程已全面交付使用多年,并已正常生产经营,参考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在出庭接受质询的意见:如按全面拆除重建,工程浪费较大,而且涉案工程仅是地面的一些质量不合格,经过修复是可以达到使用要求的,如全面拆除的话,大型机械设备的拆除费用相当巨大,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等方面综合考量,一审法院按第2条第(1)“……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526694元”予以确认。综上,一审法院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确认为10065381元(7538194元+1029906元+1365670元+131611元);对工程修复费用确认为1209696元(683002元+526694元)。故对***建筑公司请求判令正霸新材料公司支付前期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在扣除工程修复费用及正霸新材料公司先行支付的工程款230万元后,正霸新材料公司还应支付***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为6555685元,多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建筑公司主张按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按月息3%计算逾期利息的问题,结合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资金占用费”的相关约定情况,本案纠纷的发生经过,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建筑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支持以相应欠款为基数从2018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对于本案鉴定费为573747元在本案中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一审法院鉴于本案案情发生的经过,鉴定的相关情况及产生费用的客观原因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鉴定产生的鉴定费573747元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对于保全保险费用4万元,结合本案案情、***建筑公司保全的实际情况以及产生费用的客观原因等方面考量,该保全保险费用按***建筑公司承担20000元,正霸新材料公司承担20000元予以划分较为适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贵州正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六百五十五万五千六百八十五元整,并支付以相应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18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正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鉴定费用五十七万三千七百四十七元整;三、贵州正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全保险费用二万元整;四、驳回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贵州正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24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400元,由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3400元,贵州正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6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718元,由贵州正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3718元,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000元。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贵州皓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认定案涉工程款依据;二、案涉工程的质量责任是否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如应承担,修复费用如何确定;三、资金占用费是否应由正霸新材料公司承担以及应按何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关于贵州皓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认定案涉工程款依据的问题。一审中,***建筑公司依据其提交的2018年2月1日《验工计价表》要求正霸新材料公司支付工程款,而正霸新材料公司提出其留存的2018年1月25日《验工计价表》金额与***建筑公司所依据的《验工计价表》金额存在差异,对***建筑公司《验工计价表》中工程款金额不予认可,在双方就《验工计价表》所涉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同期的两份《验工计价表》工程款金额相差较大,双方又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为查明《验工计价表》所涉工程的造价问题,一审法院同意正霸新材料公司的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双方在一审中均表示同意由法院委托,故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贵州皓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验工计价表》所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程序合法。《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已经双方庭审质证,且鉴定人员也出庭接受了质询,一审法院采信并依据该鉴定意见对《验工计价表》所涉工程造价作出认定,并无不当。***建筑公司主张贵州皓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案涉工程价款应依据2018年2月1日的《验工计价表》认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工程的质量责任是否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如应承担,修复费用如何确定的问题。虽然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厂区土建工程属基础工程,不能免除***建筑公司在合理期限内的质量担保义务。因双方对案涉工程质量相关问题存在争议,根据正霸新材料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惠众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云南达峰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皓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对案涉工程中的土建工程质量、强夯地基强夯质量、工程质量修复方案、工程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上述鉴定机构均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作出的评估鉴定结论,均是依据委托鉴定事项和经双方质证的鉴定材料,并根据相关规范,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分析、计算后得出,鉴定程序合法。经鉴定,案涉工程存在成型车间强夯地基不满足设计承载力要求,地(路)面开裂,混凝土面层、砂石垫层、块石垫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等质量问题,***建筑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建筑公司提出其不应承担质量责任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修复费用,正霸新材料公司主张地(路)面厚度、砂石垫层厚度、块石垫层厚度修复应按整体拆除重建计算工程量。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地(路)面厚度、砂石垫层厚度、块石垫层厚度仅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而非全部地(路)面工程,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地(路)面面层、垫层存在的质量问题经过修复可以达到使用要求,而整体拆除重建不仅耗费巨大,造成浪费,还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正霸新材料公司主张按抽测点占总抽测点比例进行部分修复会影响工程的使用寿命,但并无相关的事实依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按照鉴定机构部分修复的意见确认修复费用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也较为公平合理,故本院对正霸新材料公司要求按整体拆除重建方案计算修复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费是否应由正霸新材料公司承担以及应按何标准计算的问题。双方合同验工计价及工程款支付条款约定,正霸新材料公司按月实际进度拨付工程当月验工进度款的80%,进度款于次月10日前拨付。补充合同约定,正霸新材料公司欠付计量工程款超过6个月应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息3%计算支付***建筑公司资金占用费。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正霸新材料公司仅支付了230万元工程款,其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但双方补充合同约定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过高,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及纠纷发生经过,确定资金占用费标准按年利率6%计算并无不当。对于一审确定的资金占用费起算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建筑公司、正霸新材料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90元,由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24400元,贵州正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76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莫玉魁

审判员  吴美岭

审判员  万 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詹 劭